關於本會

本會沿革 章程 組織 入會辦法 榮銜授與辦法

嘉 義 縣 攝 影 學 會 章 程 

(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訂定)

(九十四年二月二十日第一屆第二次會員大會通過修正通過)

第一章  總  

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「嘉義縣攝影學會」,以嘉義縣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。

第二條 本會以提倡攝影藝術、研究攝影學理為宗旨。

第三條 本會會址設於嘉義縣行政區域所在地。

 第二章 任  務

第四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:

一、    有關攝影作品之展出。

二、    有關攝影作品之觀摩。

三、    舉辦攝影比賽。

四、    舉辦學術之演講。 

五、    出版攝影刊物。

六、    有關攝影研習、學術之研究及解答。

第五條 本會應答覆政府機關及民間團體之有關攝影咨詢並接受其委託。

  第三章    

第六條 凡在本區域內年滿二十歲,思想純潔、品行端正、對於攝影有興趣者,由本會會員之介紹,填具入會申請書,經本會理事會審查合格,繳納入會費、常年會費,均得為本會會員。

第七條 會員有發言、表決、選舉、被選舉權及一切依法應享之權利。

第八條 會員有遵守章程、服從本會決議、按時繳納會費及其他一切依法應盡之義務。

第九條 會員如未按時納常年會費,則視同放棄該年度應享一切之權利。

第十條 會員違背本章程、決議或其他不法行為,至妨害本會名譽,經理事會決議通過者,得按其情節輕重,分別予以警告、停權、除名等處分。但除名處分須經會員大會通過,必要時得由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,報請主管官暑核准行之,並提請會員大會追認。

        第十一條 凡贊同本會宗旨,而支援本會發展攝影事業者,經理事會通過,得加入為本會贊助會員。

        第十二條 凡對本會有貢獻者,得由理事會聘請為本會榮譽會員。但贊助會員及榮譽會員無選舉權及被選舉權。

第十三條 凡學校之有關攝影社團,得以團體名義申請,經由理事會通加入為本會團體會員,可享有會內一切活動但無選舉權。

第十四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利機構。

第四章    

        第十五條 本會設理事九人,候補理事三人、監事三人、候補監事一人均由會員大會就會員中以無記名連記法投票選任之,任期二年,連選得連任。本會理監事因故出缺時,由候補理監事中依次遞補,以補足原任期為限。

        第十六條 本會理事組織理事會,並互選常務理事三人組織常務理事會,處理日常會務。

        第十七條 本會理事長由全體理事以無記名投票法就常務理事中選出,任期為二年,連選得連任一次。理事長因故出缺時,由全體理事就常務事中推舉一人擔任之。

        第十八條 本會監事組織理事會,互選常務監事一人,監察日常會務。

        第十九條 理事會設總幹事一人,由理事長提理事會通過後聘用之,以理事會之意旨,推展會務。

        第二十條 會員大會職權如左:一、決定本會工作計劃。二、通過及修正本會章程。三、審查經費預算及決算。四、選舉或罷舉或罷免理監事。五、財產之處理。

        第二一條 理事會職權如下:一、處理本會會務。二、召集會員大會並執行其決議案。三、接納及採行會員之建議。

        第二二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:一、稽核本會之財務。二審核本會之業務。三、考查本會職員之工作情形。

        第二三條 本會理監事及其他職員,均為義務職,但如有常駐本會服務者,得由本會酌給津貼。

        第二四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,榮譽理事長、名譽理事、顧問等,其聘期與理事、監事之任期同。註:名譽理事不得超過理事名額。

  第五章     

        第二五條本會會員大會每年開會一次,如理事會認為必要時,或會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請求時,均得召開臨時會。

        第二六條 本會理事會議每六個月舉行一次,由理事長召開之,本會監事會議每六個月舉行一次,由常務監事召開之,必要時均得召開臨時會。

        第二七條 本會理監事聯席會議由理事長召開之。

  第六章     

第二八條 本會經費之來源如下:一、入會費每人新台幣三○○元。二、常年會費新台幣一二○○元,如新加入會員在該年度七月以後申請者,常年會費減半計收。三、團體會員常年會費每人新台幣三○○元。四、樂捐。五、委託收益。六、其他收入。

第二九條 本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。

第七章   

        第三十條 本會辦事細則由理事會另訂之。

        第三一條 本會解散或撤銷時,所有剩餘財產,應依法處理,不得以何方式歸屬個人或私人企業所有,應歸屬自治團體或政府所有。

        第三二條 本章程未盡事宜,悉依人民團體法規辦理之。

        第三三條 本會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,呈准主管官署備案,施行修改時亦同。  

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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